监察院要求司法院及法务部应公布调查报告 供社会大众检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0 13:35
监察院要求司法院及法务部应公布调查报告,供社会大众检视其调查公正性,另因法务部调查局调查错漏百出,且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回护之嫌,与司法院办案态度大相径庭,请法务部续行查处过院,另应将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调查报告解密,并确保日后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以维护司法尊严
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前109年9月10日就石木钦调查案,要求行政院与司法院应就台北地检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号、106年度他字第267号案件的扣押物彻底调查,将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暨其伦理规范的司法检调警人员逐一揭露、依法查处,并还给人民依宪法保障公平、公正的诉讼权。本(110)年1月18日司法院及行政院分别函报监察院调查结果。
针对法务部愿就“怡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吴仙富伪造有价证劵案”、“诸庆恩伪造定存单案”、“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内线交易案”及“应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炒股案”等4案重启侦查,表示肯定,惟经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初步审视司法院与法务部所属各机关调查报告(注1),相互比较发见有如下疑义如下:
一、司法院与法务部调查证据主要仍系以监院前调查资料为依据,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并未提供相关影本给各调查机关,仅利用109年9月30日,一天时间,由司法院与法务部所属调查机关至台北地检署阅卷,各机关所获得“授权调查范围大小”与“调查积极性”不无疑问。
二、台湾高等检察署部分:其以109年12月30日检纪淡109调582字第1090001451号函,业将检察官调查报告加密,保密期限至119年11月20日解密,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依法不得公开,然该调查报告与司法院调查报告相比较,“记载事项”涉及翁茂钟记事本部分,均为简要摘录并不将其他关系人姓名揭露,例如“1997.2.27 1900 富山日本料理 ……曲鸿煜……”均完全无法了解事件概要与因果关系,且均未将相关证据附卷过院。
三、法务部调查局部分:调查报告系交由该局政风室负责,监察院初步研究发现该调查报告错误百出,并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回护之嫌,情节如下:
(一)与司法院长达155页调查报告相较,法务部调查局调查报告仅有24页,调查过程极为简略,所有证据均未移送监察院备查。
(二)与司法院调查报告不同,法务部调查局调查报告忽略因果关联性与各书证间的关系,并非立于监察院调查报告续行查处。
(三)调查局调查报告“研析比对”并无认定秦台生违失情节,却认定有内线交易嫌疑情事,相互矛盾:
一.88年百利案(第14页至第15页),不调查秦台生与本案关联性的待证事实,未查明收受怡安股票情形与87年10月6日汇款金额与股票数不同情事,忽略诸庆恩案立案过程的实质正当性,竟称“经查本案侦办过程均符合本局侦办规定。”、“本案侦办详情与秦台生书面说明及访谈供述内容均尚相符。”、“秦台生虽时任台北市处机动站主任职务,惟尚查无秦员有介入案件侦办之具体情事。”显未查证记事本的因果关联与案件关系。
二.90年怡安案(第15页至第16页),不调查秦台生是否关说新竹县调查站介入案情,反而将翁茂钟在台北地检署接受侦查时,就其前于91年1月18日与秦台生在艾德华餐厅餐叙关说情节之规避搪塞之词“询问过程客气一点”奉为圭臬,反认为本院调查有“时间错置”的情形,该局违反证据法则,并未附有证据以实其说。
三.法务部调查局提出相关研析意见既然并无认定秦台生违失情节,为何调查报告肆、调查结果部分确以“秦台生疑涉违法介入个案之立案、调查、移送及有内线交易等刑事不法情事部分:拟函报台北地检署处理。”(第18页)、“秦台生疑涉行政责任部分,另由本局依法议处。”(第19页),显然研析意见与调查结果相矛盾。
四.法务部调查局调查报告对于秦台生以其姊购买联亚股票及退休后任职翁茂钟公司独立董事等关联性,均未调查。
(四)由法务部调查局报告错漏部分,显见根本未按监察院调查报告所揭露部分,详实调查,详情如下:
1.王北齐,依监察院报告所载,王北齐于103年至107年间收受衬衫10件(逾5次)。
2.杨师宏,依监察院报告所载,杨师宏于96年至99年间收受衬衫6件(逾5次)。
3.柯尊仁,依监察院报告所载,柯尊仁于95年至104年间收受衬衫23件(逾5次)。
4.张济平,依监察院报告所载,张济平于98年至107年间收受衬衫21件(逾5次)。
5.上开情节监察院调查报告从未记载,法务部调查局显然并未详细研阅本案调查报告,理由何在?
另司法及狱政委员会委员指出:有关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号、106年度他字第267号侦查卷暨赃证物资料,目前尚无任何机关取得相关全卷资料影本,其理由何在?现法务部将翁茂钟所属公司曾系属检察机关侦办之案件,包括“怡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吴仙富伪造有价证劵案”、“诸庆恩伪造定存单案”、“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内线交易案”及“应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炒股案”等4案,因公正性已遭质疑,为杜绝民众疑虑,并确保检察机关侦办案件之正确性,移由检察机关“重新调查”。但前揭“他案字号”业已经侦查终结案件本应移送该院处理之卷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侦查不公开规定,则为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将无法取得该案全部资料,法务部所属检察机关自应确保日后刑事侦查“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以维护司法尊严。